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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气象局组织编写《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8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荆门市气象局。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机制】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和基层组织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局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暴雨灾害预警的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受影响区域学校、幼儿园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参与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督促、指导做好暴雨期间房屋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危房、施工现场、城市易涝点、农村削坡建房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制订城市内涝区域人员转移的启动条件与措施方案;指导各地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维护和安全性评估。
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应急抢险;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以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以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协调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做好水情监测,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农作物保护和抢收工作;协助转移农业农村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负责落实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暴雨灾害工作;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避险等措施。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疗器械、救护车等配置标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对受灾地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暴雨灾害的响应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路灯、大型广告牌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整改工作。
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国网荆门供电公司等部门,联通、移动、电信、九派通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六条【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七条【应急预案】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预案,将暴雨预警信号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条【暴雨灾害防御指引】教育、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方案、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九条【公民、法人及组织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号、灾害预警、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等发布情况,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并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
第十条【暴雨灾害预警】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预警是指由气象部门根据影响我市暴雨天气过程的预报时效和空间精细程度递进式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分为重要提醒、暴雨预警信号、暴雨临灾警报。
重要提醒。针对未来我市将有较大范围暴雨及以上等级强降水天气过程,市气象局已经发布气象信息专报(重大),市气象台根据预报的暴雨天气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制作的重要提醒。一般提前1~3天发布。
暴雨预警信号。影响我市某个区域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暴雨预警信号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精细到县(市、区)某个方位或乡镇。一般提前3~12小时发布。
暴雨临灾警报。影响某个乡镇或街道的强降雨预警信息,分为乡镇暴雨临灾警报和城市暴雨临灾警报,乡镇暴雨临灾警报精细到乡镇,城市暴雨临灾警报精细到街道。一般提前1小时发布。
第十一条【暴雨灾害预警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实行属地统一发布制度,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12379)统一对外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增加预报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适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暴雨次生灾害预警】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水利和湖泊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密切研判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职责适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地质、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
第十三条【预警信号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刊登暴雨预警信号以及次生灾害预警,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及时播发预警信息以及有关防御知识。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及时通知处于传播盲区的居民、村民,紧急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电话、广播、喇叭、报警器、铜锣等设施设备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当收到暴雨重要提醒、预警信号和临灾警报后,预警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和调度指挥,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防御状态和紧急防御状态,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第十五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逐步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对暴雨及其次生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加强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将暴雨及其次生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城区暴雨防御】城区发生暴雨时,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通道、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紧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推广使用积水深度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防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后,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加密监测、分析灾害风险,适时调整灾害预警等级,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等措施。
第十八条【防雷重点企业防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暴雨预警信号传播工作机制,加强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并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级别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应当停产、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露天矿山应当加强边坡检查、防止边坡坍塌、滑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脚手架、临建板房稳固情况和用电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维护,停止高空作业,必要时停止其他相关作业。雷雨天气时,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装卸油、气储罐。
第十九条【重点场所暴雨防御】学校、医院、商场、市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等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等有效传播方式,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并根据暴雨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遇有暴雨危及安全的突发情况,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人员等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部门,并向本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水库、河道暴雨防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河道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上下游联调联排工作机制,统筹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水库泄洪和河道行洪,不断提升暴雨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暴雨防御】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和学生安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预警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乘坐校车、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暴雨防御】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的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队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二十四条【完善暴雨监测站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暴雨监测站网。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暴雨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设施。
第二十五条【物资保障】暴雨灾害应急保障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自行储备,或者依法委托企业、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等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二十六条【要素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因地制宜配备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电力、供水等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第二十七条【避难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发布指令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设施和场地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设施和场地损毁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及时避险】对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山洪、洪水、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灾害影响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的建设规划,以及《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规划,避免、减轻暴雨灾害的影响。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气象局组织编写《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加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暴雨、强对流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暴雨灾害防范应对不到位往往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国内广东河源、梅州、惠州,福建龙岩,山东泰安,陕西安康,贵州遵义等地已出台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条例、规定或管理办法等。省内武汉已经出台《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襄阳正在开展《襄阳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孝感正在开展《孝感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为了加强我市暴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有必要在总结我市暴雨灾害防范应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的形式固化经验成果,出台针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采取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或避免暴雨灾害带来的损失。
《办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
自2025年3月市人民政府公布《2025年荆门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市气象局高度重视,一是将《办法》编制出台纳入气象局2025年度重点工作,重点推进;二是组建专班统筹推进,组建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抽调综合办公室业务骨干、法律顾问构成的工作专班,建立定期调度的工作机制;三是广泛开展调研,工作专班广泛收集、梳理全国15个省市暴雨灾害立法经验,作为办法制定的参考;四是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编写会,组织协调编写工作,最后形成经局党组审议后的征求意见稿。
《办法》分为总则、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响应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九条,阐明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机制,分别规定了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社会公众的职责。
2.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传播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阐释了暴雨灾害预警的内涵,明确暴雨灾害预警发布主体和传播方式,以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号后要进行研判发布次生灾害预警。
3.第三章响应措施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突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措施,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城区、防雷重点企业、重点场所、水库、河道、学校和农业生产遭遇暴雨灾害,以及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时,各部门应该采取的响应和应对措施。
4.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着重强调各项保障工作,分别从队伍保障、暴雨监测站网、物资、要素和避难场所,以及必要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六个方面做好基础保障和应急保障工作。
5.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个人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